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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地震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地震局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地震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受中国地震局委托,对从国外、境外引进防震减灾技术或者进口地震产品进行地震标准的符合性审查;对中国地震局组织实施的技术专项和重大项目,对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内容、仪器设备、工作环境等与现行技术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中国地震局的委托,办理与地震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地震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地震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地震标委会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企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专家组成,其组成方案由中国地震局提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 地震标委会设委员40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1人。地震标委会必要时可聘请在地震标准化方面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至5人担任顾问。
  第十九条 地震标委会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在地震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地震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地震标委会的全面工作,并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相关工作。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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