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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五)决定终止调查的;

  (六)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第五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以下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

  (二)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五)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案的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五十七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的时间,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八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九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第三方的见证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第六十一条 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基层组织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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