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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第十一条 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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