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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8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支树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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