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应于2010年10月25日前,将存贷款利息计算细则及实施情况报人民银行备案。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备案。
九、对利率调整后各方的反映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1.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2.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3.优惠贷款利率调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附表1: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 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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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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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期存款
| 0.36
| 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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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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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存整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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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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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
半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 1.71
1.98
2.25
2.79
3.33
3.60
| 1.91
2.20
2.50
3.25
3.85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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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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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三年
五年
| 1.71
1.98
2.25
| 1.91
2.2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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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活两便
| 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
| 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
|
三、协定存款
| 1.17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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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知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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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
七天
| 0.81
1.35
| 0.81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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