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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


  (二)汇票。 取消银行汇票收款人账号;小写金额栏增加亿元位;将左上角 “付款期限壹个月”调整为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 ,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印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右下框增加密押栏。

  (三)本票。增加小写金额栏;将左上角 “付款期限贰个月”调整为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贰个月” ,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在票据背面左边款; 金额栏右下方增加密押栏和行号填写栏。

  四、关于新版票据凭证价格的调整

  支票、汇票和本票每本 25 份。综合考虑防伪印制成本变化和市场情况,本着印制企业和商业银行成本分担原则,票据印制企业向商业银行出售支票,暂定为每本 7.5 元,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暂定为每本 10 元。

  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票据凭证工本费,仍按照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1996]184 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支票、银行本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 0.20 元(每本 5 元);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 0.28 元 (每本 7 元) 。

  五、关于新版票据凭证的启用和订货管理

  (一)新版票据凭证的启用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版票据凭证正式启用,银行订购票据一律为新版票据。现行票据可继续使用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但对 2011 年 3 月 1 日前签发的旧版票据,各银行仍应受理。

  旧版票据停止使用后,对剩余的旧版票据凭证,各银行要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对客户已购未用的旧版票据, 银行应按原售价及时购回,集中销毁。

  (二)新版票据凭证的订货管理。各银行在申请票据制版和订购新版票据时,应向印制企业提供本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及时编制新版票据订货计划,确保新版票据按期使用。各银行和印制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新版票据的订货管理,切实防范风险。

  (三)新版票据凭证的启用准备工作。此次新版票据凭证防伪工艺、印制标准及格式要素调整内容较多,变化较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管理,做好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各银行要做好新旧票据的换版过渡准备工作, 要根据票据调整内容及时修改相关业务系统和软件,做好员工培训和向客户的宣传工作。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要加强新版票据凭证的印制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协助银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保证新版票据启用工作的顺利贯彻实施。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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