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支票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33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和业务创新能力,维护支付结算秩序,进一步改善支票流通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降低因存款人非恶意签发空头支票对其自身和持票人造成的不良影响,人民银行决定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和山西省等省(市)开展支票授信业务试点的基础上,本着银行和存款人自愿原则,在全国推广支票授信业务。现就推广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支票授信业务的积极意义,建章立制,稳步推进
支票授信业务是指银行为存款人提供支票服务时,根据双方约定,在事先确定的授信额度内,主动贷记存款人账户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以保障其签发的支票能获及时足额兑付的支付结算服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充分认识支票授信业务对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丰富中小企业支付结算手段和改进票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推广支票授信业务作为维护持票人合法权益、普及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改善支付环境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举措,积极引导并支持辖区内银行在自愿基础上,稳妥、有序地开展支票授信业务。
银行应从转变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支票授信业务对提升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丰富支付结算产品、密切银企关系的重要作用,将开展支票授信业务作为将支付结算服务从传统化向多元化、差异化支付结算服务转变的契机,更好地实现支付结算服务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要根据支付结算业务和授信业务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支票授信业务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支票授信业务顺利开展。
存款人要切实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签发支票。要正确认识支票授信业务的作用和目的,主动向开户银行申请支票授信业务,获得开户银行提供的短期流动性支持,防范和减少因签发空头支票造成的行政处罚和不良信用记录,避免因停止使用支票等限制性措施给日常经营带来的损失。
二、明确支票授信业务的基本要求,保障支票授信业务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