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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明确中国金融工会组织领导关系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明确中国金融工会组织领导关系的通知
(总工发[2007]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会,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工会,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会,有关金融机构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2003年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撤销以来,中国金融工会组织领导关系一直没有明确。经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研究,征求各相关金融机构党委意见,并请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中国金融工会接受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领导。现就明确中国金融工会组织领导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金融工会是实行垂直领导的全国性产业工会,是金融系统各级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实行中国银监会党委和全国总工会双重领导,以中国银监会党委领导为主的体制。
  二、中国金融工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贯彻执行全国总工会的工作部署和安排;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领导金融系统工会工作;协助各金融机构总行(会、司)党委管理工会领导干部, 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
  三、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各金融机构工会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中国金融工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恢复建立金融工会组织。金融工会独立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省(区、市)、市(地)级金融工会接受上级金融工会和所在地方总工会双重领导,以上级金融工会领导为主。
  各金融机构总行(会、司)工会,实行同级党委和中国金融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工会,实行同级党委和该金融机构上一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实行该金融机构上一级工会和所在地金融工会的双重领导, 以该金融机构上一级工会领导为主。
  外资金融机构工会,接受所在地金融工会和地方总工会双重领导,以所在地金融工会领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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