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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16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2007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2010年3月8日,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代表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向商务部递交了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适用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的书面申请,主张2008年下半年以来,欧盟马铃薯淀粉向中国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重新计算欧盟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调整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9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2010年4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马铃薯淀粉,又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11081300。

  在规定时间内,共有三家欧盟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向商务部应诉。其中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在规定时间内向商务部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和补充答卷。法国罗盖特公司在应诉之后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商务部对欧盟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三十七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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