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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严禁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单位超越权限,未经资产监督管理部批准擅自投资、融资和处置资产,以及开展合资合作项目。
  严禁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单位向其他单位出借资金或为其它单位提供担保、抵押和质押。
  严禁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单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运作资金。
  第七条 建立和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企事业单位要聘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熟悉本单位业务领域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担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企事业单位法人负责,参与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资产监督管理部报告: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外界因素发生突变,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事业单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涉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事业单位资产被执法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突发事件。
  第九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未经离任审计,原则上不得调任、辞职、退休。离任审计内容为任期内本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资产经营效果和效率情况,以及执行国家、全总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情况。
  全总组织部、经审办和资产监督管理部组成联合审计小组,负责离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体决策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决策体制,建立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企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坚持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所有经营决策都必须审慎进行可行性分析,重大经营项目和改革方案要经过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的评估,提出可行性方案,按照各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和审批
  第十一条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薪酬管理。全总成立全总直属单位工资基金监督管理小组(组织部、财务部、经审办公室、资产监督管理部组成),在全总书记处领导下,对直属单位的工资基金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工资等各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经营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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