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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企事业单位以自有资金进行资产购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500万元,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6、企事业单位以自有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改造、装修),涉及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3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7、企事业单位核销呆坏账、固定资产报废,单项或批量金额(净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单项或批量金额(净值)50万元-300万元,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单项或批量金额(净值)30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上述条款中凡涉及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事项,其价值均为评估价值。
  二、审批程序
  企事业单位报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应向资产监督管理部提交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呈报单》、请示报告、项目分析或可行性报告、意向性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审批材料报资产监督管理部综合处。
  第四条 资产监督管理部要按照全总的要求,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全总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包括政府拨付使用及政府补助资金形成)的房屋和土地资产,一律进行工会资产产权登记,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
  第五条 实行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资产监督管理部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分类确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分管资产监督管理部工作的全总副主席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签订年度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并以此作为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建立重大经营决策责任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资产监督管理部和企事业单位,在重大经营决策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明确责任,按权限分别由有关负责人对决策事项进行签批,形成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危及资产安全的情况,资产监督管理部有权进行风险提示。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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