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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9月28日 总工发[2007]33号)


  为加强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保证工会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本级企事业单位发展改革,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属于全总所有。全总书记处授权资产监督管理部对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二条 资产监督管理部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企事业单位接受资产监督管理部的监督管理,接受全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审计监督,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工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工会资产依法进行经营和管理,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按月向资产监督管理部报送财务报表,年底报送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三条 建立和实行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审批制度。资产监督管理部按照全总书记处授予的权限,对企事业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进行审批,或审核后上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一、需审批的事项及权限
  1、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关闭清算等事项,须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2、企事业单位申请由全总出资购置设备或进行投资、基本建设(包括改造、装修)的项目,须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3、凡涉及企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工会股权转让、置换的事项,须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4、企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经营(包括长期投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委托理财)、融资借、贷款和资产抵押,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100万元-500万元的事项,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5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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