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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9号――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五)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指标得分低于规定分值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
  (二)机构客户日均权益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
  (三)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以下情形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次扣1分;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每次扣0.5分;
  (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5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最高扣3分;
  (三)违规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的,每次扣2分;
  (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易的,每次扣2分;
  (五)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10%的,扣2分;
  (六)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
  (七)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每人次扣0.1分,最高扣2分;
  (八)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
  (九)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2分;独立董事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1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监事会主席)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0.25分;
  (十)未经许可或报备变更股权的,每次扣10分;
  (十一)未经许可设立、变更经营场所的,每次扣10分;
  (十二)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
  (十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等创新业务不符合有关业务规则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2分;
  (二)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至(七)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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