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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3.“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付账款”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具有借方余额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并将其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没有借方余额,应将该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

  4.“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医院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5.“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其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大,包括了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小,不包括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应交的各种税费、尚未使用的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等,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同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应付社会保障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将其中属于应交税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交税费”科目;将其中属于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医院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的,还应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福利费”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资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应付福利费”科目。其中,“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中的相应科目:原制度“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取消了修购基金、增加了医疗风险基金;对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原制度规定通过“专用基金”科目核算,新制度规定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在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下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并按以下要求转账:

  (1)修购基金。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职工福利基金。医院在执行新制度前已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和“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从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

  医院在执行新制度前对于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从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都通过“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核算的,应对原账中该明细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但尚未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福利费”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无法对原账中该明细科目余额加以区分的,应将该明细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

  (3)科教项目基金。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核算有新制度所界定的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的,应将该部分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

  (4)其他专用基金。对于原账中其他专用基金,按有关规定保留的,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没有保留依据的,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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