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爱心帮扶,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五一巾帼奖个人条件。
获奖者应是直接从事生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科研一线工作的女职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曾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劳模称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国家重点工程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本职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竭诚奉献,勇于创新及在素质提升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贡献突出的;
3、在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发明创造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所提合理化建议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在促进女职工再就业、爱心帮扶、解决女职工生产生活问题、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全国先进女职工组织条件。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工会的中心工作,团结带领广大女职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建功立业,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加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会女职工组织。
(四)全国先进女职工工作者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热爱工会女职工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女职工工作新途径,开拓创新,在女职工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充分发挥女职工组织作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2、组织女职工积极投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实践,在参与女职工建功立业工程和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等重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者;
3、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为女职工办实事、做好事,深受女职工拥护和信赖者。
(五)女职工之友条件。
非专兼职工会女职工工作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视、关心和支持工会女职工工作,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帮助女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在女职工建功立业、素质提升、爱心帮扶及处理女职工侵权案件等工作中提供帮助、给予支持且事迹突出的各级党政工领导和热心女职工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四、推荐评选工作原则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