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城市总工会、实行按系统领导的产业工会应当按规定建立本级困难职工个人原始档案、综合统计资料档案和工作资料档案,并定期将档案情况综合统计资料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其所属产业工会要建立本地区、本产业(行业)困难职工的综合统计资料档案和工作资料档案,并定期上报档案情况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条 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困难职工,其原始档案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失业、灵活就业和退休人员中的困难职工,其原始档案由社区工会负责建立,社区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负责。应当做到一人一档,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各建档单位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第十二条 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消,原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去向的新单位工会或社区工会。
档案在社区或上级工会的困难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社区工会或上一级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应依据规定标准对其困难程度重新认定,符合标准的保留档案,不再符合标准的应撤档。
第十三条 建立档案的工会要指定一位档案管理员,负责本级工会档案的建立,有关数据的输入、更改及报送工作,同时负责对下级工会报送的档案数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上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的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监管和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为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经费。利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技术设备,实现档案管理微机化、网络化。使用统一的档案管理软件,使档案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并发挥其信息共享、分类查询、项目统计、数据分析和网上报送的作用。第十五条 建立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