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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
(总工办发[2006]36号 2006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帮扶困难职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是各级工会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状况,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帮扶救助工作,反映困难职工的情况和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

第二章 档案分类

  第五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应该有: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2、综合统计资料档案。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3、工作资料档案。主要是在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各种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三章 档案建立

  第六条 基层工会通过定期调查摸底或职工个人申报,所在单位(社区)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
  第七条 基层工会要建立所属困难职工个人原始档案、综合统计资料档案和工作资料档案,按工会隶属关系将综合统计资料档案副本报上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备案,并按时填报档案情况综合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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