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2006年12月1日 总工办发[2006]38号)
为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
劳动法》、《
工会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对于进一步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实现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二、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完善女职工工作维权机制,不断扩大工会女职工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同步推进。凡应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都要积极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应当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中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当前,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是推进这项工作的重点。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大力推行区域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纺织、服装、餐饮等女职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应通过签订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确定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行业标准和具体内容。从2006年起,力争用三年时间,在已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中,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达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