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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切实加强对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级工会要积极参与地方协调领导机构开展的工作督促和检查。要通过建立调度和统计制度、召开例会等方式,及时掌握企业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2007年3月开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逐月统计欠薪治理相关情况,各省(区、市)总工会也要在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全总保障工作部。对于欠薪数额多、清理难度大、清欠工作不力的地区或行业,要推动党委、政府进行重点督查,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对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或新增欠薪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工会要督促政府主管部门落实相关责任制,明确该企业的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并对其职务消费行为予以严格控制。企业工会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的作用,加强对企业清欠工作情况的监督。对于企业蓄意拖欠工资、不履行清欠计划和协议以及出现新欠行为的,要及时与企业协商,敦促其改正。情况严重且拒不纠正的,要向地方协调领导机构及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于官僚主义严重,无视群众疾苦,长期拖欠职工工资而不采取治理措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建议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积极推动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在努力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的同时,要积极推动政府和企业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能够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坚决扼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各地工会要积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要推动政府建立和完善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应要求企业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并将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以便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加强监督,保证其按时偿还职工工资;要积极推动建立企业用工诚信等级制度,把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之中,并向社会公布,让职工知晓;要支持政府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或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以解决企业发生拖欠时偿付职工工资的资金来源;要大力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把解决工资拖欠纳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之中,在推动企业发展的同时,使职工工资能够正常增长,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积极推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月结月清”制度,及时防范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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