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摸底调查,认真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做好清欠工作必须摸清企业拖欠工资的底数。国办发[2006]91号文明确规定,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各地工会和企业工会要抽调精干力量,按照国办发91号文确定的工资拖欠认定范围,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展企业欠薪情况的专项调查,力争对本地区本企业欠薪问题做到“五清”,即欠薪企业数量、欠薪额度、欠薪人数、欠薪原因、欠薪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情况基本清晰,从而为地方制定相关政策和工作方案,全面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各省(区、市)总工会要在2007年2月底前将清欠计划、3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工资历史拖欠情况报全总保障工作部。
  四、抓住关键环节,推动国家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切实发挥工会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中的作用
  国办发[2006]91号文件针对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分类解决欠薪问题的相应政策措施和要求。明确规定对于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定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监督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还明确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帮助企业加快土地、资产变现等途径,加大对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支持力度。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措施和要求,努力推动贯彻落实。要注意抓住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工会、职代会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中的作用。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上级工会要着重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进行协商或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要求企业负责人将企业欠薪情况和清欠计划向职代会报告,在经职工代表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推动企业尽快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并组织职工代表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也应列入厂务公开的内容。对拟通过重组改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国有、集体企业,工会要牢牢把住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的民主审议关。凡存在欠薪问题的,应要求将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相关内容纳入企业重组改制方案。凡企业改制方案对欠薪问题没有明确解决措施和途径的,职代会对企业改制方案应不予通过。对拟关闭破产的困难企业,工会应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将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筹集来的资金,优先用于解决工资拖欠和妥善安置职工。对于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困难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工会要督促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