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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以及全国贯彻落实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视频会议的精神,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工会做好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动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意义
  2006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2007年底前要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要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扼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同年12月28日,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召开视频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开展全国范围的企业欠薪治理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关怀。工资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经济权益之一。尽早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不仅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大力推动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努力推动企业如期完成解决工资拖欠的目标和任务。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供有力保证
  各省(区、市)工会要成立工会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工作部门和工作责任,定期研究推进工作的措施,组织和协调工会相关工作的开展。各级地方工会要参加当地政府主持的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积极参与地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推动各地开展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各省(区、市)总工会要在2007年2月10日前将本地区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以及工会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情况报全总保障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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