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决算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并在有关统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国管局及使用部门应当按照《
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2009]390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国管局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办公用房大中修规划;
(二)审核并下达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年度预算;
(三)监督检查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指导、检查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国管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对办公用房进行综合检查;
(二)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建立和管理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库;
(四)组织开展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前期工作;
(五)办理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
(六)统筹提出下一年度办公用房大中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七)组织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使用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办公用房实际情况提出办公用房大中修具体需求;
(二)配合国管局做好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方案制定和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
(三)组织或者参与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实施、竣工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财政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