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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国管局按照规定审核使用部门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预算需求,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筛选排序,统筹提出办公用房大中修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并按照部门预算时间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管局提出的办公用房大中修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审核并下达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章 项目监管及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国管局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项目概算分解控制、项目工程变更等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质量和工期等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经费使用用途和要求开支,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预算执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执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大中修内容、规模和标准组织实施。如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依法进行预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达到规定限额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除相关制度规定外,使用部门不得利用自有资金垫付。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财预[2010]7号)进行管理。

第五章 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工程竣工后,预算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及说明,由国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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