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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的内容包括房屋承重、围护、装饰装修、给水排水、供热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电梯、建筑智能化等分系统以及办公区内道路、绿化等的大中修。
  第七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
  项目前期费,是指项目施工前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费、设计费等。
  建筑工程费,是指在项目施工期内发生的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土建工程、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费用。
  安装工程费,是指安装电气设备、热力设备等专业设备发生的费用。
  设备购置费,是指购置各种能够直接使用并可以独立计价的资产发生的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施工期内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费用。

第二章 检查及规划编制

  第八条 办公用房的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日常检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组织对办公用房进行综合检查,对房屋承重、围护、装饰装修、给水排水、供热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电梯、建筑智能化等分系统和建筑节能的情况进行检查,各使用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办公用房日常检查,并建立检查维修档案。
  国管局根据各使用部门的需求和综合检查情况,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国管局负责建立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库是编制大中修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审批及预算申报

  第十条 国管局根据办公用房大中修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使用部门实际需求进行研究和论证,组织进行项目评估评审,及时办理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已立项和批复初步设计的下一年度拟实施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按照规定随“一上”预算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国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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