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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地[2010]570号 2010年12月30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办发 [2001]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有关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以下统称使用部门)使用的办公用房的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大修,是指需牵动或者拆换部分主体结构或者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修缮工程。
  办公用房中修,是指需牵动或者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进行局部维修,并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修缮工程。
  办公用房维修分类及大中修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 (国管房地[2004]85号)执行。
  第四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应当遵循量力而行、勤俭节约、保证安全、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
  第五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办公用房大修、中修的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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