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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三批银行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四、外汇局原则上应于当日完成对外汇金宏系统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银行反馈需要外汇局修改的《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核查和修改。对于境内机构,《单位基本情况表》“机构名称”字段应为中文;对于境外机构,“机构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

  五、第三批银行应及时处理本银行网点《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开户信息以及外汇金宏系统接口文件反馈的各类错误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申报单等错误信息),杜绝将账号、银行卡号银行业务编号和手机号码等作为金额错误录入的情况;外汇局应对此加强监督并通过综合查询系统进行核查。

  六、关于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信息要素变更和停用等维护工作,外汇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9]82号)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公共类代码(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货币代码、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行业属性代码和特殊经济区类型代码),银行应统一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代码标准。如公共类代码需要进行变更,银行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变更需求并说明原因,由外汇局按照汇综发[2008]162号及汇综发[2009]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第三批银行应加强运行监测和维护,确保网络畅通以及消息传输系统正常运行。如果需要变更消息传输服务器或者进行通道复位,应与金宏办公室协调一致后再实施。

  八、对于采取基础信息手工录入方式的银行,应当于收付款当日完成基础信息在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中的处理,并应于2010年5月底前完成由手工录入到接口导入的转换。所在地外汇局应当跟踪其上线情况,督促和指导其整改工作。

  九、新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在新业务开办前与所在地外汇局联系。外汇局和银行应当按照汇发[2009]7号文件以及本通知中有关外汇金宏系统上线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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