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四阶段:正式上线(11月23日)
1.自2009年11月23日(含)起,第三批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外汇金宏系统业务切换方案》(见附件5)进行业务切换,通过外汇金宏系统生产环境进行新业务数据的报送和处理,并于2009年12月底之前完成业务切换前(即11月23日以前)发生的旧业务数据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以下简称旧版系统)的报送和处理。
2.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第三批银行应保证旧版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便完成旧版系统中旧业务数据的处理。同时,各分局和第三批银行应组织好外汇金宏系统的上线工作,必要时按照《外汇金宏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6)的要求启动或执行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上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展情况报告金宏办公室。
3.外汇局和第三批银行应当按照《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7)、《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8)、《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9)和《外汇金宏系统业务切换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处理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数据。第三批银行应于2009年11月23日(含)起,停止使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和目前出具的各种不同格式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外汇局应及时从外汇金宏系统中下载导入进/出口核销数据并据此办理涉及第三批银行的进/出口核销业务。
4.外汇局和第三批银行于2009年11月23日起,可逐步安排新申请网上申报的客户通过企业版处理新业务数据。网上申报客户(包括原有网申客户)应通过互联网访问企业版,并应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登录和浏览器设置(详见附件10)要求做好有关设置。
三、为保证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各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对基础信息中境内“收款人/付款人名称”的英文信息(包括拼音,下同)和境外“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包含的地址信息进行修改。境内“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境外“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字段中可以包括境外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信息。如果基础信息中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或者申报主体的对公、对私属性改变,银行应先将原基础信息删除,并说明删除原因,然后按新的申报号码重新生成基础信息并进行申报。若只是币种、金额修改,则应在原基础信息基础上对申报信息/核销信息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