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会议费、表彰费管理,严格按年度预算执行。在北京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安排在中国职工之家、中工大厦或日坛宾馆。各项会议费支出统一由财务部负责向有关宾馆、饭店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在京外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工会系统的饭店(宾馆)、疗养院举行。
(五)全总机关外事费的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出国团组的费用,要做到账务公开透明,按规定可以发放给个人的费用,报销时应附当事人的签字。
(六)各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开展的较大规模接待活动,在本单位接待费标准中开支有困难的,由单位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审批后,按批准的数额据实报销。各有关单位在全总机关食堂安排地方工会干部和有关单位同志就餐的,按《全总机关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办法》执行。
(七)各单位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在举办会议(活动)过程中,需要提取部分现金使用的,要向财务部写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会议(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凭有关单据报销。
(八)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套取现金,严禁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五、强化机关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一)财务部要切实加强机关日常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加大监督力度,做到对全总经费使用情况的全过程财务监督管理。
要加强事前监督,对各单位在编制、审核、批准预算以及做出重大财务活动决策时进行监督,把监督做到预算、计划制定时和资金支付前,防止问题的发生;要加强事中监督,通过对各单位经济事项办理过程中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保证各项开支的合理合法;要加强事后监督,对各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监督,要检查预算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各项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二)财务部对日常财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下达整改意见,要求有关单位限期予以纠正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由财务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书记处,并按照书记处会议决定,对有关单位下达整改意见。有关单位要根据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对未落实整改意见的单位,暂时停止对其项目预算执行的审批。
(三)经审办要建立和健全机关经费审查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加大审查和审计力度,扩大审计面,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工会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的提高,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财务部和经审办要对机关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五)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下列行为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由财务部、经审办、机关纪委等单位,依纪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