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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总机关财务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财务部对各单位编报的部门预算和归口管理的单项支出预算审核汇总意见,与全总的年度预算费用相平衡后,提出全总机关年度预算草案,报书记处会议审议;经书记处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全总经审会讨论;经全总经审会审查通过后,提交书记处会议正式批准全总机关年度预算。
  (四)财务部对各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实行概算控制。财务部根据书记处正式批准的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各单位的项目经费概算,在实施预算时,各有关单位须再提交详细项目经费预算,经财务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部、经审办批准的预算,不得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和已核准的金额,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如有超支,必须事前申请,否则不予报销,超支费用由本单位自行负责处理;项目资金有节余的按规定提取相应的奖励。
  (六)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外追加的项目,需事前提出追加预算申请,交由财务部、经审办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书记处审批。
  (七)各单位部门预算因项目调整或取消,需要重新核定或调整预算,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
  (八)财务部要将书记处批准的各单位预算项目,在机关内部网站向机关干部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全总机关集中采购制度
  (一)全总建立集中统一的采购制度,由机关服务局集中采购办公室负责所有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的项目除国家规定的物品外,还包括会议、奖章、奖状与奖品、资料印刷、会议照相、药品等采购。
  (二)各单位要根据书记处批准的预算额度,将列入统一采购范围的项目,交由集中采购办公室进行集中采购。
  (三)集中采购工作实行采购与结算分离。集中采购办公室只负责采购,财务部负责项目采购费用的结算。
  四、建立资金管理的制约机制
  (一)在全总机关内部建立相互制约的财务资金监管机制,实行资金审批与项目执行分离,项目执行与项目费用结算分离的原则,并建立资金审批一支笔制度。
  (二)各单位在执行预算过程中,需借用现金、支票、汇票(含预付款项)时,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预借;1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全总副主席审批后预借。
  (三)各单位在办理专项业务费借款时,须附费用明细预算,报销时须持有效凭证,附收款单位出具的费用明细清单,并与预算项目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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