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总财务部对各直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编报的年度工会经费拨款预算,与全总的年度预算费用相平衡后,提出全总直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报全总书记处会议审议;书记处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全总经审会讨论;全总经审会审查通过后,提交书记处会议正式批准各直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年度预算。
七、各直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和全总书记处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和已核准的金额,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各直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外追加预算,需事前提出追加预算申请,由全总财务部、经审办审核提出意见后,报书记处审批;属于财政拨款的,按财政部和中直管理局的规定办理。
八、各直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工会经费由全总财务部按会计期间和项目支出进度拨款。
九、各直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按时向全总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上报季报和年报(决算)。按照《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季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季报上报一份,上报时间为季度终了20日以内。年报(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收支情况说明书和全总要求的其他报表。年报(决算)报表全套一式五份上报全总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上报时间为年度终了后25天以内。
十、各直属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按时向全总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上报季报和年报。季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报日期为季度终了后20天以内。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年度财务状况说明书,上报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5天以内。季报和年报均上报一份。
十一、各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要确保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二、各直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全部收支业务应全部在依法设置的单位基本账户会计帐簿中收支科目内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帐外设帐,不得在往来科目内超范围核算收支或在其他账户会计帐簿中登记、核算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