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劳动合同法》的公布实施对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为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现就学习宣传贯彻《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立法宗旨,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
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学习宣传贯彻《
劳动合同法》摆上工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广泛深入学习宣传《
劳动合同法》。各级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要把《
劳动合同法》纳入工会“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并与学习宣传《
劳动法》、《
工会法》结合起来,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全总将采取组织报告会、报刊专版宣传、编写培训教材、举办培训班和开展知识竞赛等措施,大力学习、宣传《
劳动合同法》。各地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引导广大职工努力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和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