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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下拨2007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下拨2007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2007年度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已经全总书记处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专项资金拨付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分配范围
  分配范围为经全总验收合格并给予启动资金的地市级以上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二、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全总根据2006年底各地职工总数、困难职工人数等因素,并适当向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确定拨付给各省(区、市)总工会的专项资金总额。各地根据全总确定下拨的专项资金总额,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分配给各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额度。
  三、专项资金拨付
  2007年度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共2亿元,其中对各省(区、市)总工会分配1.8亿元,专项用于对困难职工群体进行帮扶救助(各地具体拨款额见专项资金分配通知单,见附件1)。预留2000万元,全总年内将集中用于开展帮扶救助活动或项目。由于专项资金分两期到位,所以对各省(区、市)总工会拨款也分两期拨付,一期先行拨付1亿元,与本通知下发时间同时下拨;二期拨付8000万元,待下半年专项资金到位以后立即下拨。
  四、几点要求
  1、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分配给各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额度。
  2、各帮扶中心要根据拨款总额制定出科学的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各省(区、市)总工会也要在各个帮扶中心资金使用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拨款总额,编制2007年度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资金使用计划(预算)表见附件2-3。
  3、各省(区、市)总工会制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级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及各帮扶中心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均要经过本级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务必于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全总保障工作部。
  4、各地接到全总拨款后,要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各个帮扶中心,不得滞留。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并加强对专项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规现象发生。在使用资金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预算)中规定的帮扶项目、帮扶人数和帮扶标准执行。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将作为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检查、审计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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