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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发放2007年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和2008年春节慰问金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发放2007年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和2008年春节慰问金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2007年全国劳模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和2008年春节慰问金(以下简称“三金”)近期将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各地。现将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金”的发放工作仍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发放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和春节慰问金的通知》(总工办发[2003]33号)的规定。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的对象是收入较低的在职和离退休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的发放对象是全国劳模本人因病自付医疗费较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因意外灾害等造成生活困难的;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因就学、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的农民全国劳模和全国劳模遗孀。上述两项资金的发放面应分别控制在当地全国劳模总数的50%以内。
  二、2008年继续向全国劳模(含已经领取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的全国劳模)发放每人500元春节慰问金,该项资金仍从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中列支。
  三、“三金”发放的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把工作做细做实。要深入基层,加强跟踪调查摸底工作,主动走访困难劳模家庭,准确掌握劳模生活情况,做到应发尽发、一人不漏。特别要关心离退休劳模、改制企业劳模和农业劳模的生活状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四、各省(区、市)总工会要不断总结发放工作经验,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发放环节,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三金”安全、及时、顺利地发到劳模手中。要严格执行发放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截留劳模帮扶资金。
  五、各级工会要加强宣传,扩大发放“三金”工作的社会影响,使劳模和广大职工深切感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职工以优异成绩向党的十七大献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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