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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旅游局令
(第36号)


  《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3月29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国家旅游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以国家旅游局令的形式公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和办法等。
  第三条 国家旅游局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下列文件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一)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文件转发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事务管理规范;
  (二)仅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
  (三)旅游标准及其实施性文件;
  (四)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二章 立 项

  第四条 局内设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规章的,应当有充分的调查研究依据,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机构和起草进度安排等内容,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立项。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为国家旅游局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局法制机构”),负责立项审查,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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