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阶段部署。
1.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全面开展阶段。
总结评选创先争优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召开创先争优活动经验交流会议并颁奖。请各省于2011年6月20日前将创先争优活动典型经验、优秀集体及优秀个人材料报送中国残联组联部。
2. 2012年开始,巩固规范阶段。
巩固创先争优工作经验,建立专门协会工作规范化标准,并纳入到对地方专门协会工作年度考核中,使之常态化、制度化。以后每年以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经验交流及经验交流和评选。
五、评选颁奖
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导向,评选自2007年以来专门协会工作优秀单位及个人,树立榜样、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基层专门协会进一步活跃。
(一)奖项设置及名额分配。
1. 单位优秀奖:
“十一五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优秀奖”,在全国各市(不含直辖市)、市辖区、县残联中评选,每省1个名额。
2. 协会优秀奖:
“十一五全国残联盲人协会工作优秀奖”、“十一五全国残联聋人协会工作优秀奖”、“十一五全国残联肢残人协会工作优秀奖”、“十一五全国残联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工作优秀奖”、“十一五全国残联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工作优秀奖”。在全国各市(不含直辖市)、市辖区、县本类别专门协会范围内评选,每省每类专门协会各1个名额。
3.个人优秀奖:
“十一五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优秀个人奖”,在省级(含省级)以下专门协会工作者中评选,每省2个名额。
(二)评选标准。
1.单位优秀奖。
(1)残联领导高度关心重视专门协会工作,思想认识到位,社会氛围融洽,专门协会工作落到实处,“三个活跃”成效显著,在本省专门协会工作年度考核中名列前茅。
(2)有一定经费、有办公及活动场地、有专职工作人员。计划单列市(含副省级城市)残联每个协会年工作经费达到6万元以上,地市残联每个协会年工作经费达到3万元以上,区县残联每个协会年工作经费达到1万元以上。
(3)市、区、县各专门协会组织和制度健全,名称规范。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按协会章程规定,由本类别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担任主席、副主席,地市各专门协会的委员由区县各专门协会主席担任。有协会委员联系残疾人制度、残疾人评议协会制度。
(4)五类专门协会工作突出。有各专门协会的活动场地,有专门协会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各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
2.协会优秀奖。
(1)协会制度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凝聚力,有社会工作能力和水平,有创新意识和思路,发挥骨干作用并广泛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桥梁和纽带作用突出。
(2)针对本类别残疾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残联或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意见,协助残联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本类别残疾人利益,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能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