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健全风险战略、风险偏好和前瞻性风险管理手段。首先,各行要在进一步发展内部风险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将客户评级、经济资本、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等指标引入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的总体框架中,并制订与之相适的年度经营计划以及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限额,构建形成高效的风险战略传导机制。其次,要进一步从管理和技术两个维度强化各类风险管理的精细度和前瞻性。要强调押品估值的科学性,提高贷款分类的细分度,发挥压力测试的引导作用,并积极引入压力风险价值(Stress VAR) 、风险控制自我评估(RCSA) 和关键风险指标(KRI)等先进方法和工具,全面前瞻地评估日益复杂的风险变化。最后,要着力加强数据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数据的集中、标准化管理,建立坚实稳固的数据治理机制,切实提高风险管理信息和监管报送信息的数据质量。
三是加强并表管理。要科学有序抓重点,把向上和向下并表做到位。向上并表,要坚持银行集团的控股股东或者相对大股东是银行,并将之作为公司治理的重大目标推进。原则上不再允许证券、基金、信托、保险以及非金融类企业做银行集团的控股股东。对目前已存在上述控股股东的银行集团,2011年起银监会将加强年检,保证股东资质达到风险审慎标准。向下并表,要按照《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要求扎实做到位。控制好非银行附属公司的杠杆率,加强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管理,对高风险非银行业务,应视情况采取结构性措施进行规模限制。各行要高度关注母子之间和子子之间等关联交易,并严格向相关监管者及外审进行信息披露,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传染。要不断强化母行责任,对一级附属机构要进行一年一次的后评价,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书面报告。
(三)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落实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
危机以来,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全面推进监管制度改革。在积极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紧密结合我国实际,加快推动Basel II 和Basel Ⅲ 的同步实施,并行推进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工作,将各类缓冲与附加以及风险权重与重大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挂钩,今年起步,并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实施新的国际标准。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重做到三方面的要求。第一,提高认识。全面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既是我国作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应尽的国际义务,也是推动我国银行业落实"十二五"规划,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内在要求。第二,充分准备。各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要率先垂范,领导和推动全行员工学习国际新监管标准,充分领会其精神和实质,梳理本行的风险管理和业务流程,发现差距,做好评估分析工作。要升级和改造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数据填报和信息管理的电子化,为国际标准的落实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三,全面落实。国际新监管标准的实施绝不仅仅是监管指标的达标工作,而是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核算乃至管理信息系统、信贷文化等方面对商业银行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各行要在全面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不断强化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以及进一步补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上下功夫。要通过国际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实现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水平质的飞跃,实现经营方式的有效转变,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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