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对集中度风险加强前瞻防范。各行要坚守客户授信集中度红线,将所持有的债券、发放的贷款以及表外担保和贷款承诺(合同明确可无条件撤销的除外)统一纳入授信集中度限额管理。严格设定行业授信集中度,对国家明令限制的行业可以实行更严格的动态差异化管理。加强对重点领域的压力测试和风险监测。银监会将根据需要在第二支柱下对集中度提出专门的资本要求。
五是加强贷款的精细化管理,全面监测信贷质量变化。各行要坚持实施前瞻性、指导性的经济资本管理,在风险定价和内部考核中运用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AROC) 和经济增加值(EVA) ,做到"算了放,不是放了算"。在认真做好现金流贴现和利率敏感性分析的前提下,做好本息覆盖率的测算。要加强对还本到期的偿付比率考核(对于所有展期和贷新还旧贷款,也必须与拖欠一起计算违约率,同时剔除只偿还利息而本金还未到期的部分)。要更加注重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和贷款质量管理的精细化,密切监测贷款逾期率、非应计贷款比率和贷款质量向下迁徙率等系列指标的异常变动。
六是严格规范"影子银行"业务。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一要坚持科学理念。要确保成本对称,坚决禁止监管套利。各行要加强"防火墙"建设,严防不当授信,抓好并表管理。二要继续坚决清理规范银信合作业务。各行要确保2011 年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全部转入表内,同时在计算杠杆率、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以及拨备比率时充分反映。严禁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对于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应按10.5% 的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按照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 和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的2.5% (孰高为准)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对融资类银信合作房地产业务,用于股权投资的,必须明确资金来源是私人银行高端客户,并充分披露信息。进一步督促财务公司规范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三要审慎规范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转让信贷资产必须严格遵守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转让的原则,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做好信贷资产转让的尽职调查、授信审批、风险评估、重签协议和担保物权转移等工作,防范"不当销售"、担保落空等合规与法律风险,确保信贷资产转让真正服务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真实需要,并及时、不遗漏地对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计算做出相应调整。商业银行不得将正常类贷款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
(二)继续推进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后续风险防控不可放松
一是严格控制增量。仅允许平台贷款在有偿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适度新增。对已发放的和2009 年及以前所签项目合约下的分期贷款,要重新统筹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和贷款项目本身还本付息能力,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加强资本金到位和工期成本管理。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本息,不得展期和贷新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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