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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银监发[2011]1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当前,国民经济平稳较快运行格局进一步巩固,银行业继续稳健运行,风险抵补能力稳步提高。但是,国际金融危机仍在持续,我国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也进入了攻坚时期,银行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依然艰巨。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和发展转型,确保"十二五"良好开局,现就银行业重点风险防范及下一阶段银行业改革发展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当前银行业重点风险防范
  (一)着力提高信贷科学化管理水平
  一是推进信贷科学合理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各行要着重把信贷资金更多投向"三农"、小企业、节能减排等薄弱领域"三农"和小企业贷款增速不能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加强行业研究,自觉将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纳入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
  二是继续深入推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的实施,确保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各行要及时总结去年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经验和不足,并加以改进。对工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未能在限期内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采取对不到位贷款提高资本附加和增加拨备、与人行联合调减贷款规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直至限制市场准入、暂停相关业务、限制贷款发放等联动监管措施。特别对没有严格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没有执行笔笔贷时审查和至少一年一次的贷后跟踪检查,并因此诱发贷款挪用和其他风险的机构,要追究首席风险官、条线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行要确保2011 年按照贷款新规走款比重达到80%以上。
  三是大力推进中长期贷款合同整改工作,补签贷款差额补足协议,弥补还款资金缺口。对于新发放的非基础设施类固定资产和项目贷款,要根据项目原概算和原定建设期、合理运营期,确定贷款期限以及科学的本息偿还方式,还本期限不得超过15 年,原则上自项目建成投产起,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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