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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关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公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1年第12号)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和《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等规定,对2010年资质到期和申报一、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复审认定,并对2009年复审责令整改的机构进行了验收。经审定和公示,决定保留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等7家机构一级安全培训资质,保留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等29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取消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等3家机构安全培训资质,认定天津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等18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现予以公告。

  各安全培训机构要以服务安全生产为宗旨,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充实师资力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件:1.保留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36家)

  2.取消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3家)

  3.认定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18家)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保留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
(36家)

  一、保留一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7家)
  1.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
  2.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3.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
  4.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5.山东大学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6.中南大学
  7.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新疆培训中心
  二、保留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29家)
  1.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
  2.核工业培训中心
  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4.南开大学
  5.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培训中心
  7.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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