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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团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团属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员个人已在第一批或第二批参加过学习实践活动,但未参加本组织开展的学习实践活动的,应当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但第一阶段的学习形式可以适当简化,主要是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学习中央有关社会组织的论述、新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重点是参与分析检查和整改落实阶段的相关活动。

  四、团属新社会组织分析检查和整改落实阶段的重点

  从12月份起,团属新社会组织逐步转入分析检查和整改落实阶段。工作重点是:(1)建立健全党团组织,确保实现党团组织网络的全覆盖和学习实践活动的全覆盖;(2)形成分析检查报告,主要围绕党团建设、自身建设和作用发挥三个方面展开;(3)制定整改落实方案,重点开展好“加强党团建设、吸引凝聚青年”主题实践活动。

  五、团属新社会组织党建团建工作要求

  (1)凡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2)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在本级团的领导机关指导下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或者由本级团的领导机关直接成立团属新社会组织联合党组织。(3)对于挂靠在本级团的领导机关具体业务部门,且有实质性的业务关系的,可通过下设党支部、党小组、党代表的形式,实现党组织网络覆盖。(4)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包括没有党员的,本级团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织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形式,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5)根据党建带团建的原则,建立党组织的同时要一并建立团组织。对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重点建立团组织,并指定团组织负责人为党建工作联络员。

  鼓励各级团组织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所属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团组织建设形式,以更好地带动、促进其他新社会组织和青年自组织的团建工作。

  六、团属新社会组织党团员组织关系管理

  (1)凡正式建立党、团基层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团员要及时转移正式组织关系。(2)考虑各级团属新社会组织的实际,凡理事长(会长、院长、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院长、主任)、驻会副理事长(副会长、院长、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和在团属新社会组织工作6个月以上的兼职工作人员为本级团的领导机关党、团员的,可具有双重身份,即同时为团的领导机关和所属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团组织的成员,且以机关党、团员身份为主。因此,只需以团属新社会组织党员身份参加本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而不需转党组织关系。(3)团属新社会组织党、团员关系理顺后,仍不具备建立党、团组织条件的,党、团员的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本级团的领导机关或具体业务部门、单位党、团组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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