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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二、活动时间

  2011年4月25日至5月1日。

  三、宣传对象、形式和主要内容

  (一)宣传对象和形式。采取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电视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公益短信群发、网站专题及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重点对中小企业业主、非正规经济部门业主和农民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宣传内容。

  1.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成就;

  2.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4.农民工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5.农民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6.农民工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

  7.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把宣传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体实践,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落实。中西部地区要结合2010年中央转移支付职业病防治项目中有关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要求,合理安排,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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