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实施2010年“培养计划”组织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通知
(中青办发〔2010〕15号)
共青团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为深入贯彻团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培养民族地区团干部,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民族地区共青团工作,共青团中央继续实施民族地区团干部“培养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挂职干部的选派
今年由团中央协调选派挂职锻炼团干部4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挂职半年(2010年4月上旬至9月下旬)。
挂职干部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业绩突出;
2.必须是少数民族;
3.副科级以上团干部,原则上选派副职;
4.推荐人选为团县(市、区、旗)委副书记的单位,要保证本单位在岗人员在3人以上。
人口在10万以下的人口较少民族的团干部,所在省份应优先选派,相关条件可适当放宽。吉林、湖北、湖南三省应优先考虑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选派。即将转业和已到中央部委、外省市挂职过的团干部不参加挂职。
派出地省级团委要专门听取拟派人选单位主要领导和党政有关部门意见,初步确定选派人选报团中央统战部。团中央统战部同接收地省级团委协商,最终确定参加挂职人选。
二、挂职干部的接收
根据对口协作的原则,挂职锻炼团干部原则上安排到对口协作地区。接收地团委要及时向党政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党政对口协作工作之中,得到党政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挂职干部原则上按原有级别安排在团的工作岗位或党政工作岗位,担任实职。原则上一个具体接收单位安排一名挂职干部。各接收地团委要会同具体接收单位安排好挂职团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尊重少数民族团干部的生活习俗。
三、挂职期间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