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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1.稀土企业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需要转移的,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自行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其专用设施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他人代为处置的,须提供处置单位资质证书。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排放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的合同。

  4.放射性粉尘得到安全处置。

  四、监督管理

  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稀土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或达标证明文件。

  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稀土企业的日常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的稀土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商务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并定期或不定期对通过环保核查的稀土企业进行复查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的,将撤销其名单并予以公告。

  附表一:稀土企业环保核查自查表

  附表二:稀土企业初审情况汇总表

  附表一:
  稀土企业环保核查自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一、稀土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日期:                        盖章: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电 话

 

联系人

姓 名

 

电 话

 

职 务

 

传 真 

 

电子邮件

 

主要产品

 

 

 

 

年 度

2010

2009

2008

2007

生产能力(吨)

 

 

 

 

实际产量(吨)

 

 

 

 

企业简介:

主要工艺及设备:



  二、废水排放情况表

1、用水、废水排放情况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年实际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年实际

1. 用水总量

 

6. 废水排放量

 

2.其中:新鲜用水量

 

7. 其中:直排入接纳水体

 

3.其中:自备水

 

8.其中:排入市政管网量

 

4.废水产生量

 

9.其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量

 

5.废水实际处理量

 

10.废水达标排放量

 

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选矿

  m3/t-原矿

分解提取

m3/t-REO

萃取分组、分离

  m3/t-REO

金属及合金制取

m3/t-产品

2、污染物排放情况 单位:吨/年

pH

 

化学

需氧量

产生量

 

总 锌

产生量

 

总 砷

产生量

 

排放量

 

排放量

 

排放量

 

悬浮物

产生量

 

总 磷

产生量

 

钍、铀总量

产生量

 

总 铬

产生量

 

排放量

 

排放量

 

排放量

 

排放量

 

氟化物

产生量

 

总 氮

产生量

 

总 镉

产生量

 

六价铬

产生量

 

排放量

 

排放量

 

排放量

 

排放量

 

石油类

产生量

 

氨 氮

产生量

 

总 铅

产生量

 

废水数据来源 : [ ]

1实际监测 2 物料衡算 

排放量

 

排放量

 

排放量

 

3、废水治理设施情况

设施数

 

设施设计处理能力

吨/日

 

设施建设投资额

万元

 

耗电量

万千瓦时

 

废水治理设施处理的废水类型及处理方法

工业废水类型

处理方法名称

 

 

 

生活污水

 

受纳水体名称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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