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拨付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团县(市、区)委专项经费的通知
(中青办发[2010]52号)
共青团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团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支持和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团中央和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决定向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团县(市、区)委拨付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拨付对象
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的2219个团县(市、区)委(具体分布见附件1)。
二、资金用途
团中央和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按照每个县级团委3万元的标准将资金拨付到省级团委。各省级团委要根据团中央确定的团县(市、区)委范围和资金数量,第一时间拨付到位。专项经费中,1万元用于基层团干部培训,基层团组织团务用品订购(订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中国共青团杂志以及中青网、共青团网上网费、购团旗等),乡镇、街道共青团组织格局创新试点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青年农民工群体团建工作,关爱农民工子女活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2万元用于县级团委开展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青年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三、工作及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经费分两次拨付,12月3日前团中央按每个县级团委1万元的金额,将第一笔资金拨至相应省级团委;第二笔资金为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按每个县级团委2万元金额在履行完相关程序(详见附件2)后拨付。
各省级团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收到资金后即应及时、足额拨付到有关团县(市、区)委,不能滞留、截留资金。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12月20日前向团中央反馈1万元资金的下拨情况。各团县(市、区)委要按要求专款专用,规范使用资金,进一步推进全团重点工作的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团中央将在适当时候对资金划拨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