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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一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三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体系,依据国家统计局审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报表,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级孵化器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植。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简称国家高新区)及其相关部门,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高新区应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创新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坚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引领全国孵化器的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器,完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地方支撑体系,提升基层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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