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的通知
(汇综发[2010]54号 2010年6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其统计的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项下出入境人员本外币兑换数据曾有效地补充了国际收支统计旅游项目的交易数据。由于近年来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个人本外币兑换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的关联度大为降低。为此,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外汇局分支局和银行停止报送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
关于下发〈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6号]。对于内容涉及汇兑业务统计申报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其相应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