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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的审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组织技术审查时,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派员参加技术审查,并对专家组组成及审查过程进行监督。专家技术审查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所形成的专家评审意见和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等资料报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就预评价报告内容、结论以及技术审查过程、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等资料出具书面意见,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连同其他应该提交的申报材料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所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复(备案)的决定。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要求。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执法检查,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组织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中央企业所属独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受理审查范围的,应当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统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受理电话:010-64463620)。建设单位注册地与建设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样式详见附件。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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