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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1年安全培训班计划安排的通知


  1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7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由总局人事司会同监管一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1.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7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监管的人员。由总局人事司会同监管四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2.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业务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7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相关人员。由总局人事司会同职业健康司组织指导,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承办。

  13.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14天。培训对象为省级煤矿安监局监察室主任以及安全监管系统纪检监察业务骨干。由总局人事司会同驻总局监察局组织指导,中国纪检监察学院承办。

  1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7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由总局人事司会同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指导,华北科技学院承办。

  四、企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

  15.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人,学制7天。培训对象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6.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复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人,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安全资格证书到期的中央企业总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举办3期,每期招收学员80人,学制7天。培训对象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到期或按规定需再培训的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负责人。由总局人事司会同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承办。

  五、视频专题讲座

  举办12讲,每讲90分钟,对象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及有关企业相关人员。由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和宣教中心承办。

  六、有关要求

  1.凡纳入总局2011年安全培训班计划的班次,除企业相关人员费用自理外,其他班次参加人员的培训费由总局承担。有关培训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总局有关司局和承办单位要精心设计培训课程,认真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2.除列入2011年培训计划的班次外,总局机关各司局不再另行组织培训班,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总局名义举办其他培训班。确因工作需要举办以会代训等形式的培训班的,应提前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经人事司备案后方可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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