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资收益[2011]242号)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据《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
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收益权的具体体现。2010年是国务院确定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第一年,各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向国资委申报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和准确。
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
(一)应交利润基数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有关数据以经审计的201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础。
1.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申报。
2.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扣除企业整体改制上市预提“三类人员费用”形成的负数金额申报。
3.法定公积金。统一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申报,企业合并报表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法定公积金按零申报。
企业申报抵扣法定公积金应当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上交比例为国务院调整后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其中:第一类企业上交比例为15%;第二类企业为10%;第三类企业为5%;第四类为免交企业。(详见《
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