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个卫生部重点实验室所在医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估推荐的5所中医院。
项目内容为支持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开展以解决疾病诊疗问题为核心的专科能力建设。
(三)资金安排。中央财政对每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补助500万元,其中每个临床护理专业补助300万元,每个专科护理专业补助400万元,具体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05号)和《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卫规财函〔2011〕1号)文件,主要用于关键设备购置、相关人员培训和临床诊疗(护理)技术开发等。
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原则上为每个项目按照中央补助资金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卫生部负责部属(管)医院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在卫生部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其他医院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除上海以外的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卫生局要加强对试点城市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推动、督导。
(二)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要加强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及时安排配套资金,加强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做好设备采购以及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工作,保证项目实施效果。项目经费用于购置实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部关于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建立科室内实验室;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买与本专科发展无关的公用设备。
(三)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于2年内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取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格,追缴经费,直至取消该医院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四)在项目执行结束后,各医院应当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并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含项目资金决算)和自评报告。其中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向我部医政司提交有关报告;其他医院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报告,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医院同时报送卫生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卫生部医管司)。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要设立相应的项目管理组织,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好本辖区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对各医院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并于项目执行结束后,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束后,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应当将各医院的项目执行报告、自评报告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报告汇总后上报我部医政司。上海以外的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卫生局要在省(区、市)卫生厅局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